启示
The Insight
"在上有权柄的,人人当顺服他,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,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。所以,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"(罗十三章一至二节)。在世上生活,遵守国家的法律,是圣经明确的要求——违法必受处罚,这是地上的法则,与"因信称义"这件事不是同一个层面。
黄金生命线
From Genesis to Revelation
神设立地上掌权者这件事,最早可以追溯到大洪水之后的那句宣告:"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"(创九章六节)——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,神把维护公义秩序的权柄,正式交托给人手中的权柄机构,为要让一个满了罪恶暴力的世界,还能存续下去。这权柄从起初就是神所设立、为神所用的,不是人自己争夺来的私产。到了约瑟身上,这条线索有了极具体的演绎:法老将治理埃及全地的权柄交给约瑟,"惟独在宝座上我比你大"(创四十一章四十节);约瑟服在法老这个不认识耶和华的君王之下,尽心竭力,甚至救了整个埃及和周边列国脱离七年饥荒——这正是"在人面前顺服掌权者"最早、也最正面的一幅图画:地上的职分认真去做,与他是否敬畏耶和华,是两条并行不悖的线。
但以理在巴比伦与玛代波斯的朝廷里,把这条线索演绎得更加透彻。他历经尼布甲尼撒、伯沙撒、大利乌几位君王,长期身居高位,忠心办理国事;而这份忠心服侍的根基,被清楚地写在经文里:"这是守望者所出的命,圣者所出的令,好叫世人知道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,要将国赐与谁就赐与谁"(但四章十七节)。地上君王的宝座、地上的权柄结构,本身也在神的掌管之下——但以理顺服尼布甲尼撒、顺服大利乌,不是因为这两位君王本身配得,而是因为他清楚知道,这权柄的次序,是神暂时容许存在、也亲自掌管的秩序。这正是保罗后来在罗马书十三章所写下的那句宣告最早的历史注脚:"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"(罗十三章一节)。
这条金线走到新约,落在耶稣自己被审判的那一刻,显得格外庄重。耶稣站在彼拉多面前,本可以召唤十二营天使为自己辩护,他却对这位即将定他死罪的巡抚说:"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,你就毫无权柄办我"(约十九章十一节)——他一句话承认了彼拉多手中权柄的合法来源,即使这权柄即将被误用来钉死他。耶稣自己是全然无罪的,却仍然顺服了这套地上的司法程序,走上十字架的路——他没有以"我是神的儿子,超越一切地上权柄"为理由拒绝审判,反而以完全的顺服,成全了神救赎的计划。这提醒我们:顺服掌权者,从来不是因为掌权者永远公正,而是因为神让这秩序暂时存在,为要成就他更大的美意。
保罗写下"在上有权柄的,人人当顺服"这句话时,自己正活在一个极具反讽意味的处境里——罗马书写于主后主后五十年代中期,正是尼禄皇帝在位的年间,而后来正是这同一位尼禄,下令处死了保罗。写下这句话的人,多年后被这句话所要求顺服的那套权柄结构判了死刑;然而保罗从未收回这句教导,因为这句话从来不是在评价某一位君王配不配得顺服,而是在陈明一条属灵的原则:地上的秩序,无论掌权者本身良善与否,都是神为管理堕落世界所设立的暂时性安排,与一个人在神面前因信被称义,完全是两件事——保罗顺服了那使他殉道的权柄,同时他因信称义的地位,一天也没有因此动摇过。
这条金线的终点,落在启示录里那句宣告:"世上的国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国,他要作王,直到永永远远"(启十一章十五节)。地上一切掌权者的权柄,无论是法老、尼布甲尼撒、彼拉多,还是尼禄,都不过是这终极国度来临之前,神所容许存在的暂时秩序;而这秩序存在的意义,从约瑟到但以理到保罗,反复演绎的都是同一件事:顺服它,是地上当尽的本分;但称义的根基,从起初就单单立在因信这一件事上,从未挂靠在任何一套地上的权柄结构之下。
经文支撑 · 全文
在上有权柄的,人人当顺服他,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,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。所以,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。抗拒的必自取刑罚。
流你们血、害你们命的,无论是兽是人,我必讨他的罪,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。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,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。
法老对约瑟说,神既将这事都指示你,可见没有人像你这样有聪明有智慧。你可以掌管我的家,我的民都必听从你的话,惟独在宝座上我比你大。法老又对约瑟说,我派你治理埃及全地。
这是守望者所出的命,圣者所出的令,好叫世人知道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,要将国赐与谁就赐与谁,或立极卑微的人执掌国权。
彼拉多说,你不对我说话吗?你岂不知我有权柄释放你,也有权柄把你钉十字架吗?耶稣回答说,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,你就毫无权柄办我,所以把我交给你的那人罪更重了。
保罗说,我站在凯撒的堂前,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。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,这也是你知道得清清楚楚的。我若行了不义的事,犯了什么该死的罪,就是死,我也不辞。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,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。我要上告于凯撒。
第七位天使吹号,天上就有大声音说,世上的国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国,他要作王,直到永永远远。
本条出自讲道《因信称义之律法以外,不在乎遵行律法,在人面前当守法,在神面前唯独因信》